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3,聲,487,2024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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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8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志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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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3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志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志彰因犯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3月28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查如附表所示相關判決後,認為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符合法律規定,並考量受刑人行為次數、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及其犯罪類型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6次、加入同一犯罪組織後而犯的私行拘禁罪1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14次,對於危害社會及個人法益之加重效應為整體非難評價,及受刑人收到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後,就定刑範圍表示「無意見」等情,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林宜民
法 官 鄭永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姿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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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2次) 有期徒刑5月 (2次) 犯 罪 日 期 111.07.18 ①111.04.15 11時回溯96小時內某時 ②111.07.01 8時回溯96小時內某時 ①111.10.20 19時回溯96小時內某時 ②111.11.14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3198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2685、2766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4370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中簡字 第2494號 111年度中簡字 第2437號 112年度易字 第638號 判決日期 111.10.31 112.01.07 112.04.27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中簡字 第2494號 111年度中簡字 第2437號 112年度易字 第638號 確定日期 111.12.12 112.04.11 112.05.29 宣告刑得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977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506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689號 編號1至4曾經臺中地院112度聲字第182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臺中地檢112年執更字第2760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私行拘禁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①有期徒刑1年1月 ②有期徒刑1年2月(8次) ③有期徒刑1年4月(4次) ④有期徒刑1年5月 犯 罪 日 期 111.07.14 12時回溯96小時內某時 111.11.12-111.11.16 111.11.12(聲請書誤載為111.11.09)-111.11.16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3772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440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44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2563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532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990號 判決日期 112.04.27 112.05.29 113.01.24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2563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532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990號 確定日期 112.05.29 112.06.28 113.02.26 宣告刑得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692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682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681號(編號6經本院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編號1至4曾經臺中地院112度聲字第182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臺中地檢112年執更字第27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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