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3,聲,489,2024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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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8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彭光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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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3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光盛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

此外,刑事訴訟法第370條增訂第2項規定:「前項所稱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

及第3項規定:「第一項規定,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數罪併罰之判決,一部上訴經撤銷後,另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準用之。」

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二、受刑人彭光盛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1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罪質相同,犯罪時間介在111年5月至000年0月間,各罪之獨立程度低,責任非難重複程度高,及受刑人犯罪後態度所反應之人格特性、矯正之必要性、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採多數犯罪責任遞減之概念)、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以及恤刑(但非過度刑罰優惠)等刑事政策之意旨,另衡酌受刑人就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此有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67頁)等情狀,為充分而不過度之綜合非難評價,於法律拘束之外部及內部性界限內,依限制加重原則,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林 源 森
法 官 陳 鈴 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羅 羽 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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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受刑人彭光盛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年2月 有期徒刑5年 有期徒刑2年10月(4次) 犯 罪 日 期 111年7月2日 111年7月11日 111年9月25日、 111年9月29日、 111年9月30日、 111年10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0552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0552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641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2123號 111年度訴字第2123號 112年度訴字第768號 判 決 日 期 112年5月17日 112年5月17日 112年7月3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2123號 111年度訴字第2123號 112年度訴字第76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7月19日 112年7月19日 112年8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均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796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796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931號 編號1至10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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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5年2月(7次) 有期徒刑5年4月(4次) 犯 罪 日 期 111年10月22日至111年10月26日查獲止 111年10月10日、 111年10月21日、 111年6月11日、 111年10月14日、 111年10月17日、 111年9月21日、 111年7月2日 111年9月11日、 111年8月1日、 111年7月3日、 111年9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6411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546號等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546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768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252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252號 判 決 日 期 112年7月31日 112年10月26日 112年10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768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252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25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8月29日 112年11月23日 112年11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均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931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9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9號 編號1至10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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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7 8 9 罪 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8月 有期徒刑8年 (4次) 有期徒刑7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6月8日 111年5月9日、 111年8月21日、 111年8月14日、 111年9月20日 111年7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546號等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546號等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546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252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252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252號 判 決 日 期 112年10月26日 112年10月26日 112年10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252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252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25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1月23日 112年11月23日 112年11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均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9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9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9號 編號1至10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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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0 11 (以下空白) 罪 名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5年4月 (2次) 犯 罪 日 期 112年1月15日~112年1月16日查獲止 111年7月8日、 000年00月間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546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2242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252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986號 判 決 日 期 112年10月26日 113年2月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252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98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1月23日 113年3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9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625號 編號1至10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2月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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