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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06號
抗告人 即
受刑人巫世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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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抗告人因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113年度聲字第506號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裁定(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35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10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406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巫世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刑之刑,本院裁定後,該裁定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確定,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換發指揮書執行,此有抗告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執行指揮書電子檔紀錄可稽。而抗告人遲至113年7月12日始向監所長官提出抗告狀,有該抗告狀上法務部○○○○○○○收受收容人訴狀章可憑,業已逾越法定抗告期間,其抗告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陳宏卿
法官楊文廣
法官楊陵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陳三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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