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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16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詹子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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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中
檢介高113執聲他1797字第1139047259號函),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詹子龍(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本院111年度聲字第182號裁定(下稱A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
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數罪經本院111年度聲字第2145號裁定(下稱B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4月,均分別確定在案。
上開A、B裁定接續執行,刑期合計19年4月。
B裁定附表所示各罪犯罪日期(109年12月19日至000年0月00日間)皆在A裁定附表編號2至編號7之罪(同一審理案件)判決確定日(110年11月11日)前,倘若因A裁定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與A裁定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後,使得A裁定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罪不得與B裁定附表所示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僅得接續執行A裁定及B裁定之總刑期有期徒刑19年4月,此情形顯然該當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68號裁定所指「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或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重更定其應執行刑之必要」之例外。
受刑人乃請求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就A裁定附表編號2至7及B裁定附表所示各罪,重行合併定應執行刑,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4月23日中檢介高113執聲他1797字第1139047259號函予以否准受刑人請求重新裁定應執行刑,爰依法聲明異議云云。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被告所犯數罪有二裁判以上時,其所犯各罪是否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應以各裁判中最初判決確定者為基準,凡在該裁判確定前所犯之各罪,均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
即使於特殊個案,依循上開刑罰執行實務上之處理原則,而將原定刑基礎之各罪拆解、割裂、抽出或重新搭配改組更動,致依法原可合併定執行刑之重罪,分屬不同組合而不得再合併定應執行刑,必須合計刑期接續執行,甚至合計已超過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所規定多數有期徒刑所定應執行之刑期不得逾30年之上限,陷被告於接續執行更長刑期之不利地位,而有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之情形,則屬一事不再理原則之特殊例外情形,而得透過重新裁量程序改組搭配,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是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最高法院112年度台非字第32號判決意旨、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
檢察官在無上揭例外之情形下,對於受刑人就原確定裁判所示之數罪,重行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請求,不予准許,於法無違,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97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82號裁定(即A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確定;
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2145號裁定(即B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4月確定,嗣受刑人請求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就A裁定附表編號2至7、B裁定附表所示之各罪向法院聲請重新定應執行刑,經臺中地檢署於113年4月23日以中檢介高113執聲他1797字第1139047259號函(下稱本案函文)以受刑人所為請求之兩案件間不符合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規定,礙難辦理而駁回其請求等情,有上開各該裁定、本案函文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A、B二裁定所示各罪,最先裁判確定者為A裁定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109年10月7日判決確定),其於此之前所犯之A裁定附表編號2至7所示各罪,因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要件,經檢察官向本院聲請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受刑人所犯之B裁定附表編號1至7所示各罪,其最先判決確定日為110年11月24日,因另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經檢察官另向本院聲請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刑。
而數罪併罰定應執行之刑,既有上揭法定基準可循,自無從任受刑人恣意擇其中數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況受刑人所犯B裁定附表各罪之犯罪日期,均係在A裁定附表編號1判決確定日期即109年10月7日後所犯,核與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規定關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要件不符,依法本無由與A裁定附表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
故檢察官據此定刑結果核發指揮書執行,自屬合法有據。
此外A、B裁定附表所示各罪亦查無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
㈢定執行刑除應就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行為彼此間之偶發性、與被告前科之關聯性、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被告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社會對特定犯罪行為處罰之期待等綜合判斷外,尤須參酌實現刑罰公平性,以杜絕僥倖、減少犯罪之立法意旨,為妥適之裁量。
聲明異議意旨固主張檢察官應將A裁定附表編號2至7及B裁定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重新合併定應執行刑,對其較為有利,否則將造成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情形等語。
然查,倘依受刑人所主張之定刑組合,其定應執行刑之範圍,應在各刑之最長期即有期徒刑7年8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即有期徒刑39年1月以下;
併考量B裁定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曾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4月、B裁定附表編號6至7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確定,則裁量定應執行刑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加計A裁定附表編號2至7所示宣告刑總和之法律內部界限上限(即5月+5月+7年7月+3年8月+1年4月+10月+8年4月+5年10月=28年5月)。
是依受刑人所主張之定刑組合,其聲請定刑之範圍為有期徒刑7年8月以上,28年5月以下,然需再與A裁定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接續執行,總刑期最長達30年5月,相較前揭二裁定接續執行(總計19年4月)而言未必對受刑人較為有利,且拆解重新組合定刑,法院將來裁定結果如何,尚難預料,亦不得徒以定刑下限為比較。
況A裁定附表編號4、5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犯罪時間為108年7月中旬及同年7月27日,於109年6月14日即由檢察官起訴在案,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249、2250、2979號、109年度毒偵字第482號起訴書查詢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於本院卷可按;
而B裁定附表編號3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犯罪時間為110年1月2日,B裁定附表編號4至7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罪時間介於109年12月19日至110年1月7日之間,可見受刑人於A裁定附表編號4、5所示犯行經起訴後,猶仍不知警惕,再故意犯B裁定附表編號3至7所示之販賣毒品罪,其犯行非屬偶發,且惡性非輕,則縱使兩案定其應執行刑,其恤刑減輕之幅度亦不可能太大,方符合刑罰公平性。
又本案接續執行亦未超過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所規定刑期不得逾30年之上限,自無陷受刑人於接續執行更長刑期之不利地位,難認有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或對受刑人過苛等情事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以資救濟之必要。
據此,受刑人上開A、B二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既均經裁定確定而生實質確定力,又非一事不再理原則之特殊例外情形,自不得任意割裂,再就其全部或部分再重複定刑,是檢察官以本案函文否准受刑人關於聲請法院重新定應執行刑之請求,其執行之指揮並無違法或不當,聲明異議意旨指摘檢察官之指揮執行不當,自非可採。
四、綜上所述,本件檢察官未依受刑人之請求重新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洵屬有據,檢察官之執行指揮並無不當或違法之處,是受刑人執前開聲明異議意旨向本院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文 傑
法 官 黃 齡 玉
法 官 簡 源 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 美 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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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裁定附表:本院 111 年度聲字第 182 號刑事裁定附表編號 1 2 3 罪名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 轉讓禁藥 轉讓禁藥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08年8月13日 108年8月3日 108年8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苗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1110號等 苗栗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482號等 苗栗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482號等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 第1334號 110年度上訴字 第481號 110年度上訴字 第481號 判決日期 109年6月30日 110年4月14日 110年4月1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9年度台上字 第4744號 110年度台上字 第5735號 110年度台上字 第573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10月7日 110年11月11日 110年11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388號 苗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650號 ==========強制換頁==========
編號 4 5 6 罪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 宣告刑 有期徒刑7年7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108年7月中旬 108年7月27日 109年4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苗栗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482號等 苗栗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482號等 苗栗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482號等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0年度上訴字 第481號 110年度上訴字 第481號 110年度上訴字 第481號 判決日期 110年4月14日 110年4月14日 110年4月1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0年度台上字 第5735號 110年度台上字 第5735號 110年度台上字 第573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11月11日 110年11月11日 110年11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註 苗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651號 ==========強制換頁==========
編號 7 以下空白 罪名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犯罪日期 109年4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苗栗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482號等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本院 案號 110年度上訴字 第481號 判決日期 110年4月1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0年度台上字 第573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11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註 苗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651號 ==========強制換頁==========
B裁定附表:本院 111 年度聲字第 2145 號刑事裁定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持有第二級毒品 持有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7年8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2月25日 110年2月25日 110年1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9840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9840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4112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1631號 110年度訴字第1631號 110年度訴字第1210號 判決日期 110年10月28日 110年10月28日 111年3月2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1631號 110年度訴字第1631號 110年度訴字第121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年11月24日 110年11月24日 111年6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 得社勞 得易科、 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2623號(附表編號1至5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4月) ==========強制換頁==========
編 號 4 5 6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9月 有期徒刑2年8月 有期徒刑5年3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12月19日 110年1月7日 109年12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4112號等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4112號等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674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1210號 110年度訴字第1210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843號 判決日期 111年3月24日 111年3月24日 111年5月1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1210號 110年度訴字第1210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391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6月16日 111年6月16日 111年9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2623號(附表編號1至5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4月)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512號(附表編號6至7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 ==========強制換頁==========
編 號 7 以下空白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年8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12月3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674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843號 判決日期 111年5月1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391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9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512號(附表編號6至7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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