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3,聲,713,2024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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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13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嚴仁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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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民國113年5月16日投檢冠明113執聲他314字第1139010128號函)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嚴仁村(下稱受刑人)因犯多起案件,先後經本院103年度聲字第1842號裁定(下稱A裁定)就如附表A所示數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以下所載主刑種類皆同)9年、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813號裁定(下稱B裁定)就如附表B所示數罪定應執行8年2月確定,而A、B裁定接續執行總刑期固未逾「上限30年」,然依檢察官所擇定之定刑方式,A、B裁定總刑期為17年2月,定刑下限為7年10月(附表A宣告刑最長期4年,附表B宣告刑最長期3年10月),上限為18年1月(附表A編號1至3、4至5、7至12前所定應執行刑與編號6所處宣告刑合計9年8月,附表B編號1至2、3至12前所定應執行刑與編號13、14所處宣告刑合計8年5月);

若依受刑人主張,以附表A編號7至12與附表B全部合併定刑,則定刑下限為4年7月(附表A編號1至6宣告刑最長期7月,附表A編號7至12及附表B宣告刑最長期4年),上限同為18年1月(附表A編號1至3、4至5與編號6所處宣告刑合計2年6月,附表A編號7至12與附表B編號1至2、3至12前所定應執行刑與附表B編號13、14所處宣告刑合計15年7月),與檢察官擇定定刑組合之定刑下限差異達3年3月,檢察官擇定之組合明顯限縮定刑裁量空間。

且附表A編號7至12及附表B編號3至12均為販賣第二級毒品重罪,犯罪時間介於民國101年9月24日至000年00月0日間,時間相近、犯罪手法、類型、態樣、動機、侵害法益均同一,更符合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以「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釐清定應執行刑一事不再理之範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68號、111年度台非大字第43號、111年度台抗字第1106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1年度抗字第63號、本院110年度抗字第1294號等裁定,亦均係為符合罪刑相當並兼顧犯行類似、時間密接之罪,避免過度評價而認應「重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符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要求及恤刑目的。

執行檢察官未依受刑人主張之分拆方式重新審視及實質說明,逕駁回受刑人重新定應執行刑之聲請,其執行指揮顯有不當,請求撤銷該執行指揮等語。

二、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

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係指檢察官就刑之執行或其方法違背法令,或處置失當,致侵害受刑人之權益而言。

基此,檢察官否准受刑人請求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所為函復,乃檢察官拒絕受刑人對於指揮執行之請求,自得為聲明異議之標的,不受檢察官並未製作執行指揮書之影響(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811號裁定意旨參照)。

又得併合處罰之實質競合數罪案件,於定其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確定力,除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關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規定,且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規定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部分罪刑,經赦免、減刑或因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撤銷改判,致原裁判所定應執行刑之基礎變動,或有其他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行更定其應執行刑必要之情形外,依一事不再理原則,不得再就其中部分宣告刑裁定更定其應執行刑。

又上開「數罪併罰」規定所稱「裁判確定(前)」之「裁判」,係指所犯數罪中判決確定日期最早者(下稱定刑基準日)而言,該裁判之確定日期並為決定數罪所處之刑得否列入併合處罰範圍之基準日,亦即其他各罪之犯罪日期必須在該基準日之前始得併合處罰,並據以劃分其定應執行刑群組範圍,而由法院以裁判酌定其應執行之刑。

此與於裁判確定基準日之「後」復犯他罪經判決確定,除有另符合數罪併罰規定者,仍得依前開方式處理外,否則即應分別或接續予以執行而累加處罰之「數罪累罰」事例有異,司法院釋字第98號及第202號解釋意旨闡釋甚明。

而多個「數罪併罰」或「數罪累罰」分別或接續執行導致刑期極長,本即受刑人依法應承受之刑罰,要無不當侵害受刑人合法權益之問題,更與責罰是否顯不相當無涉。

否則,凡經裁判確定應執行徒刑30年(94年2月2日修正前為20年)者,即令一再觸犯本刑為有期徒刑之罪,而猶得享無庸執行之寬典,有違上揭「數罪併罰」與「數罪累罰」有別之原則,且與公平正義之旨相違。

另得併合處罰之實質競合數罪,不論係初定應執行刑,抑更定應執行刑,其實體法之依據及標準,均為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之規定,故併罰數罪之全部或一部曾經裁判酌定其應執行刑確定後,原則上須在不變動全部相關罪刑中判決確定日期最早之定應執行刑基準日(即絕對最早判決確定基準日),而得併合處罰之前提下,存有就其中部分宣告刑拆分重組出對受刑人較有利併罰刑度之可能,且曾經裁判確定之應執行刑,呈現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而過苛之特殊情形者,始例外不受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限制,而准許重新拆分組合以更定其應執行刑,否則即與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有違,而非屬前揭所指一事不再理原則之例外情形(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093號裁定意旨參照)。

檢察官在無上揭例外之情形下,對於受刑人就原確定裁判所示之數罪,重行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請求,不予准許,於法無違,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97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前因犯如附表A所示之數罪確定後,經A裁定定應執行9年確定;

另犯如附表B所示之數罪確定後,經B裁定定應執行8年2月確定。

嗣受刑人請求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下稱南投地檢署)檢察官就A裁定附表A編號7至12所示之各罪及B裁定附表B所示之各罪向法院聲請重新定應執行刑,再與A裁定附表A編號1至6所示之罪接續執行,經南投地檢署以113年5月16日投檢冠明113執聲他314字第1139010128號函(下稱本案函文)認受刑人所為請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亦不符合數罪併罰規定,予以否准,受刑人乃對該處分聲明異議等情,有A、B裁定、上開函文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執聲他卷第31至34、46頁,本院卷第41至44、51至55頁)。

㈡受刑人雖主張其所列組合有較低定刑下限,且附表A編號7至12及附表B編號3至12,犯罪時間相近、犯罪手法、類型、態樣、動機、侵害法益均同一,屬重複性犯罪,故依其所列組合重新定刑較為有利,而請求重定應執行刑等語。

然附表A、B所示各罪,並無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而合於併合處罰之其他犯罪,或其中有部分犯罪經依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經赦免、減刑,致原定執行刑之基礎已變動而有另定應執行刑必要之情形,A、B裁定既均已確定而發生實質確定力,揆諸首揭說明,基於一事不再理原則,自不得再就其中部分犯罪重複定其應執行刑;

且A裁定及B裁定接續執行共計17年2月,與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所定之30年上限相距甚遠,已難認有首揭多個「數罪併罰」或「數罪累罰」分別或接續執行導致刑期極長之情形,與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所示「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條件不符;

況拆解重新組合定刑,法院將來裁定結果尚難預料,亦不得徒以定刑下限為比較,自難認A、B裁定之組合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有另定應執行刑救濟之必要。

至於受刑人另援引其他法院就不同案件所為裁定,與本案情節未盡相同,自無從比附援引。

綜上,A、B裁定均已確定,既無原定執行刑之基礎變動或因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南投地檢署檢察官拒卻受刑人本件重新定應執行刑之請求,於法並無不合。

聲請意旨執個人主觀意見而為指摘,難憑以認定檢察官否准請求之執行指揮為違法或不當,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志通
法 官 簡源希
法 官 黃齡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洪郁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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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A【原裁定A:本院103年度聲字第1842號裁定、受刑人嚴仁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01.03.12 101.11.27 101.07.05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01年度毒偵字第937號 南投地檢101年度毒偵字第1209號 南投地檢102年度毒偵字第5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案號 101年度易字第638號 102年度易字第48號 102年度易字第89號 判決 日期 102.01.14 102.03.07 102.03.05 確定 判決 法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案號 101年度易字第638號 102年度易字第48號 102年度易字第89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2.02.01 102.03.26 102.03.22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得 得 得 備註 南投地檢102年度執字第428號(102年執更字第513號、臺中地檢102年執助字第2177號,編號1至3定應執行刑1年) 南投地檢102年度執字第815號(102年執更字第513號、臺中地檢102年執助字第2177號,編號1至3定應執行刑1年) 南投地檢102年度執字第892號(102年執更字第513號、臺中地檢102年執助字第2177號,編號1至3定應執行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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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4 5 6 罪名 藥事法 藥事法 藥事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01.05.27 101.06.07 101.11.27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01年度偵字第2834號 南投地檢101年度偵字第446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案號 102年度訴字第220號 102年度訴字第637號 判決 日期 102.11.07 103.05.09 確定 判決 法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案號 102年度訴字第220號 102年度訴字第63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2.11.26 103.05.30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南投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11號(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助字第43號,編號4至5定應執行刑1年) 南投地檢103年度執字第23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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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7 8 9 罪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3年10月 犯罪日期 101.11.11 101.09.24 101.09.24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01年度偵字第446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940號 判決 日期 103.07.24 確定 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940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3.08.15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南投地檢103年度執字第2285號(編號7至12定應執行刑7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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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10 11 12 罪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3年10月 犯罪日期 101.11.08 101.10.20 101.10.21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01年度偵字第446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940號 判決 日期 103.07.24 確定 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940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3.08.15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南投地檢103年度執字第2285號(編號7至12定應執行刑7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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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B【原裁定B:南投地院103年度聲字第813號裁定、受刑人嚴仁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年9月 犯罪日期 102.03.07 102.10.02 102.06.18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02年度毒偵字第587號 臺中地檢102年度毒偵字第2864號 臺中地檢102年度毒偵字第22396、2437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南投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2年度易字第412號 102年度易字第3543號 102年度訴字第2346號 判決 日期 102.11.04 102.12.31 103.02.20 確定 判決 法院 南投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2年度易字第412號 102年度易字第3543號 102年度訴字第234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2.11.30 103.01.20 103.04.18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得 否 否 備註 南投地檢102年度執字第2840號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更字第1159號 (編號1、2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836號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更字第1159號 (編號1、2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6275號(編號3至12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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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4 5 6 罪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犯罪日期 102.06.18 102.07.14 102.07.15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22396、2437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2年度訴字第2346號 判決 日期 103.02.20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2年度訴字第234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3.04.18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6275號(編號3至12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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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7 8 9 罪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7月 有期徒刑3年7月 有期徒刑3年7月 犯罪日期 102.09.09 102.09.10 102.10.01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22396、2437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2年度訴字第2346號 判決 日期 103.02.20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2年度訴字第234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3.04.18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6275號(編號3至12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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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10 11 12 罪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7月 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3年10月 犯罪日期 102.10.02 102.10.01 102.10.02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22396、2437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2年度訴字第2346號 判決 日期 103.02.20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2年度訴字第234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3.04.18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6275號(編號3至12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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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13 14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偽造文書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02.06.26 102.06.26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03年度毒偵字第48號 南投地檢103年度毒偵字第26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南投地院 案號 103年度易字第77號 判決 日期 103.03.28 確定 判決 法院 南投地院 案號 103年度易字第7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3.04.22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備註 南投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240號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助字第1076號 南投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241號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助字第10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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