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3,聲,763,2024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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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63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蔡宇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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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11月28日彰檢曉執強112執聲他1355字第1129057682號函文),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97年執更振字第2583號及99年執助振字第67號執行指揮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蔡宇霖(下稱受刑人)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受刑人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臺中地院96年度訴字第1435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A案);

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中地院96年度訴字第671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6月,後減為5月、3月(B案);

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中地院96年度訴字第3315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9月,合併定刑為10月(C案);

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中高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503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5年(61次)、6年(10次)、8年(13次),合併定刑為28年(D案),上開A、B案經臺中地院以97年度聲字第1832號(E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

C、D案經臺中高分院以98年度聲字第2366號(F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8年10月確定。

惟因E、F案所定刑期接續執行結果,致受刑人應執行長達33年之有期徒刑,逾越刑法第50條第5款但書所規定多數有期徒刑不得逾30年之上限,陷受刑人於接續執行更長刑期之不利地位,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執行刑之必要,不受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限制,爰請求檢察官將前開不同前案中定應執行之數罪視為一體,擇A案最先判決日即96年12月21日為基準,依法就該確定判決日期前之C、D案,重新搭配組合聲請法院重新更定其應執行刑之後,嗣再接續執行B案之刑,以緩和原接續執行之原執行刑,有責罰顯不相當之不必要嚴苛,惟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2年11月28日以彰檢曉執強112執聲他1355字第1129057682號函駁回,其執行之指揮實有違誤,應與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97年執更振字第2583號及99年執助振字第67號執行指揮書,均應予以撤銷云云。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此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又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係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已經裁判定應執行刑之各罪,如再就其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應執行刑,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為限,此乃因定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定,具有與科刑判決同一之效力,行為人所犯數罪,經裁定酌定其應執行刑確定時,即生實質確定力。法院就行為人之同一犯罪所處之刑,如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而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故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併合處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定應執行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並確保裁判之終局性。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而不得就已確定裁判並定應執行刑之數罪,就其全部或一部再行定其應執行之刑,此為最高法院最近之統一見解。是以,檢察官在無上揭例外之情形下,對於受刑人就原確定裁判所示之數罪,重行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請求,不予准許,於法無違,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不當(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314號刑事裁定參照)。

三、經查: ㈠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下稱聲明異議人)前因槍砲彈藥刀械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分別經法院判決科刑確定,並由臺灣臺中地方就附表一所示各罪以97年度聲字第1832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2月,及本院就附表二所示各罪以98年度聲字第2366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8年10月,且均未經抗告而確定在案。

嗣經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執行,檢察官即核發執行書(97年度執更字第2583號、99年度執助字第67號),刑期起算日期為97年4月7日,羈押自96年3月20日至96年4月27日、96年9月17日至97年4月7日共計234日折抵刑期,執行期滿日為129年11月16日,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

嗣受刑人於113年4月1日對於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11月28日彰檢曉執強112執聲他1355字第1129057682號函,及前述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執更字第2583號、99年度執助字第67號之執行指揮書認執行指揮不當,向本院聲明異議,經本院於113年5月15日以113年度聲字第446號裁定駁回聲明異議,該裁定未經抗告而確定,有本院前裁定在卷可稽。

惟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86條之規定,就聲明異議所為之裁定,無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此有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1314號刑事裁定可資參佐,從而聲明異議人提出本件聲明異議,仍屬適法,先予敘明。

㈡聲明異議人請求定執行刑之方案為將A案(附表一編號1)、C案(附表二編號1、2)、D案(附表二編號3至16)合併定執行刑(各罪有期徒刑合併定執行刑之上限為有期徒刑30年),再與B案(附表一編號2、3,兩罪經減刑後定刑上限為有期徒刑8月)接續執行,以此方式最高執行年限為有期徒刑30年8月。

而現行定執行刑之方案乃為:A案(附表一編號1)、B案(附表一編號2、3)案合併定執行刑(第1組,此部分定刑下限為3年8月,實際上定執行刑4年2月),另將C案(附表二編號1、2)、D案(附表二編號3至16)合併定執行刑(第2組,此部分定刑下限為28年,實際上定執行刑28年10月),上述兩組接續執行至少應執行有期徒刑31年8月(目前實際定刑所接續執行之刑期為33年)。

相較之下,雖然聲明異議人主張的定執行刑方式較為有利,但不論採取上開何種方案定執行刑,以內部界限而言,均不可能低於D案確定判決所定之應執行刑28年。

而考量法院定執行刑本容許有合理的裁量空間,28年再加計其餘各不同類型案件之刑度,並無大幅調降目前所定之執行刑的空間。

再衡以現行執行方案雖是將A、B兩案劃為一組合併定執行刑,並因B案之確定日期較早,導致無法再與D案合併定執行刑,而使刑度較高的A、D兩案無法合併定刑,如此看似對聲明異議人較為不利。

然究其原由,乃是因A、B兩案查獲在先,聲明異議人犯下A案後曾受羈押,嗣獲交保,然其未能珍惜重獲自由的機會,沒有因此記取教訓,反而在交保後繼續犯下法定刑期較高之D案,以致較早查獲的A、B兩案先行確定且合併定執行刑後,無從再與D案合併定刑,此有A、B、D案刑事判決在卷可稽,上述判決之犯罪事實欄中有描述各次犯行之查獲經過,及因A案遭羈押、獲釋後再犯D案等情(本院卷第121至122頁、第126頁、第141頁)。

以上情觀之,聲明異議人涉案之先後時序,與受刑人在同次查獲前已犯數罪,僅因司法機關偵辦進度不同而遭分別起訴、判刑之情形,顯有不同,聲明異議人因上述緣由而無法享受A、D案合併定執行刑之恤刑利益,其本身亦非無可責,是本件難認有「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

㈢聲明異議意旨認E、F案接續執行會導致受刑人應執行長達33年之有期徒刑,逾刑法第50條第5款但書規定之30年上限云云,惟此接續執行之結果,與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所規定,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併合處罰而定應執行刑時,宣告多數之有期徒刑,所定之應執行刑不得逾30年之情形,並不相同,本件執行程序尚無違法之情。

㈣綜上,受刑人雖主張A、C、D案(即附表一編號1、附表二編號1至16)重新組合定應執行刑,然上開定其應執行刑裁定並無依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更定其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法院、檢察官、受刑人均應受上揭確定之應執行刑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不得就該確定裁判已定應執行刑之數罪,其全部或部分再行定其應執行之刑,亦無許受刑人任擇其所犯各罪中最為有利或不利之數罪排列組合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刑。

且附表一、二所為裁定,已經法院為適當之裁量而定其應執行刑,客觀上並無因上開裁定分別定刑後接續執行,而有「責罰顯不相當」,致陷於悖離恤刑目的之虞,或「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將前定刑集團割裂抽出與後定刑集團合併另定應執行刑以資救濟之必要,基於確定裁定之安定性及刑罰執行之妥當性,自不得任由受刑人事後依其主觀意願,將附表一、二所示之數罪任意加以拆解割裂或重新搭配組合,而向檢察官請求將其中已定刑確定之一部分罪刑抽出再為定刑。

從而,本件檢察官以上開函文否准受刑人重新組合定應執行刑之請求,尚難認其執行之指揮有何違誤或不當。

受刑人執前詞指摘檢察官執行指揮之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至受刑人另聲請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97年執更振字第2583號及99年執助振字第67號執行指揮書應一併撤銷,惟此部分係檢察官分別依據已確定之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832號裁定,及本院98年聲字第2366號裁定為執行之指揮,尚無不當,此部分之聲請非有理由,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石馨文
法 官 黃玉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冠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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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蔡宇霖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8月併科新臺幣100000元 有期徒刑10月 已減刑為5月 有期徒刑6月 已減刑為3月 犯罪日期 90年5、6月至96年3月19日 96年1月9日至96年3月19日 96年1月9日至96年3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第4985號 臺中地檢96年度毒偵字第676號 臺中地檢96年度毒偵字第67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96年度訴字第1435號 96年度訴字第671號 96年度聲減字第8275號 96年度訴字第671號 96年度聲減字第8275號 判決日期 96.7.31(原裁定誤載為96.12.21) 96.04.09 96.12.17 96.04.09 96.12.17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96年度訴字第1435號 96年度訴字第671號 96年度聲減字第8275號 96年度訴字第671號 96年度聲減字第8275號 判決確定日期 96.12.21 96.04.30 97.01.21 96.04.30 97.01.21 備 註 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1406號 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6386號、97年度執減更字第1421號 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6386號、97年度執減更字第1421號 ==========強制換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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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蔡宇霖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海洛因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15年10次 犯罪日期 96.08.16 96.08.16 95年11月某日起至96年2月底某日止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96年度毒偵字第4640號 臺中地檢96年度毒偵字第4640號 彰化地檢96年度偵字第518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96年度訴字第3315號 96年度訴字第3315號 97年度上訴字第503號 判決日期 96.12.06 96.12.06 97.05.07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96年度訴字第3315號 96年度訴字第3315號 97年度台上字第2729號 判決確定日期 97.01.21 97.01.21 97.06.1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是否為併罰之數罪 是 是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2375號 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2375號 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第4712 號 ==========強制換頁==========
附表二:蔡宇霖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同時販賣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海洛因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甲基安非他命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6年10次 有期徒刑15年7次 有期徒刑8年13次 犯罪日期 95年11月某日起至96年2月底某日止 95年11月某日起至96年2月底某日止 95年11月某日起至96年2月底某日止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96年度偵字第5185號 彰化地檢96年度偵字第5185號 彰化地檢96年度偵字第518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97年度上訴字第503號 97年度上訴字第503號 97年度上訴字第503號 判決日期 97.05.07 97.05.07 97.05.07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97年度台上字第2729號 97年度台上字第2729號 97年度台上字第2729號 判決確定日期 97.06.19 97.06.19 97.06.1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是否為併罰之數罪 是 是 是 備 註 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第4712號 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第4712號 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第4712號 ==========強制換頁==========
附表二:蔡宇霖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7 8 9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同時販賣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海洛因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海洛因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5年2次 有期徒刑15年20次 有期徒刑15年1次 犯罪日期 95年11月某日起至96年2月底某日止 00年00月間某日起至96年3月1日止 00年00月間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96年度偵字第5185號 彰化地檢96年度偵字第5185號 彰化地檢96年度偵字第518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97年度上訴字第503號 97年度上訴字第503號 97年度上訴字第503號 判決日 期 97.05.07 97.05.07 97.05.07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97年度台上字第2729號 97年度台上字第2729號 97年度台上字第2729號 判決確定日期 97.06.19 97.06.19 97.06.1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是否為併罰之數罪 是 是 是 備 註 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第4712號 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第4712號 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第4712號 ==========強制換頁==========
附表二:蔡宇霖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同時販賣海洛因與甲基安非他命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海洛因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海洛因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5年1次 有期徒刑15年1次 有期徒刑15年1次 犯罪日 期 96年2月初某日 00年0月間某日 96年3月中旬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96年度偵字第5185號 彰化地檢96年度偵字第5185號 彰化地檢96年度偵字第518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97年度上訴字第503號 97年度上訴字第503號 97年度上訴字第503號 判 決日 期 97.05.07 97.05.07 97.05.07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97年度台上字第2729號 97年度台上字第2729號 97年度台上字第2729號 判決確定日期 97.06.19 97.06.19 97.06.1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是否為併罰之數罪 是 是 是 備 註 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第4712號 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第4712號 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第4712號 ==========強制換頁==========
附表二:蔡宇霖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同時販賣海洛因與甲基安非他命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同時販賣海洛因與甲基安非他命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海洛因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5年1次 有期徒刑15年10次 有期徒刑15年5次 犯罪日期 00年0月間某日 00年0月間某日起至同年9月1日止 00年0月間某日起至8月初某日止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96年度偵字第5185號 彰化地檢96年度偵字第5185號 彰化地檢96年度偵字第518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97年度上訴字第503號 97年度上訴字第503號 97年度上訴字第503號 判 決日 期 97.05.07 97.05.07 97.05.07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97年度台上字第2729號 97年度台上字第2729號 97年度台上字第2729號 判決確定日期 97.06.19 97.06.19 97.06.1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是否為併罰之數罪 是 是 是 備 註 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第4712號 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第4712號 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第4712號 ==========強制換頁==========
附表二:蔡宇霖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同時販賣海洛因與甲基安非他命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5年2次 犯罪日 期 00年0月間某日起至8月初某日止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96年度偵字第518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97年度上訴字第503號 判 決 日 期 97.05.07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97年度台上字第2729號 判決確定日期 97.06.1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否為併罰之數罪 否 備 註 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第47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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