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82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顏智勇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5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顏智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顏智勇(下稱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3年5月16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之不得併合處罰情事,惟經受刑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亦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3年5月16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在卷足憑,茲檢察官向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其聲請於法有據,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之刑期總合及內部界限、外部界限之範圍,及如附表編號1為洗錢防制法、編號2至4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犯罪,二者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均不相同,犯罪時間亦有相當差距,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低等情狀,暨編號2至3、4曾經定其執行刑(詳如附表備註欄所示)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編號1之罪刑,業經執行完畢,於本件執行時,應予扣抵,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吳進發
法 官尚安雅
法 官鍾貴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德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附表:受刑人顏智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 1 | 2 | |
罪名 | 洗錢防制法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6年(共6罪) | |
犯 罪 日 期 | 110年1月7日 | 110年6月27日、110年6月29日、110年7月2日、110年7月27日、110年7月28日、110年8月8日 | |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 苗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340號 | 苗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703、8391號 | |
最後事實審 | 法院 | 苗栗地院 | 中高分院 |
案號 | 111年度苗金簡字第10號 | 112年度上訴字第6號 | |
判決日期 | 111年2月7日 | 112年9月20日 | |
確定判決 | 法院 | 苗栗地院 | 最高法院 |
案號 | 111年度苗金簡字第10號 | 113年度台上字第27號 | |
判決確定日期 | 111年3月18日 | 113年1月10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
備註 | 苗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47號(已執畢) | 1.苗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47號 2.編號2、3經苗栗地院111年度訴字第17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 |
編號 | 3 | 4 | |
罪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6年1月(共2罪) | 有期徒刑3月(共8罪) | |
犯 罪 日 期 | 110年6月15日、110年7月8日 | 110年6月20日、110年7月8日、10年7月8日、110年8月4日、110年8月10日、110年8月19日、110年8月30日、110年9月8日 | |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 苗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703、8391號 | 苗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703、8391號 | |
最後事實審 | 法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案號 | 112年度上訴字第6號 | 112年度上訴字第6號 | |
判決日期 | 112年9月20日 | 112年9月20日 | |
確定判決 | 法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案號 | 113年度台上字第27號 | 113年度台上字第27號 | |
判決確定日期 | 113年1月10日 | 113年1月10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 |
備註 | 1.苗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47號 2.編號2、3經苗栗地院111年度訴字第17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 | 1.苗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48號 2.編號4經苗栗地院111年度訴字第17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