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3,聲,800,202407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00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林佳達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5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佳達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罰金刑,應執行罰金新台幣陸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佳達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2條第6項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下同)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1年;科罰金之裁判,應依前3項之規定,載明折算1日之額數,刑法第42條第3項、第6項亦有規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罰金刑,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本件經本院檢送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聲請書及附表影本通知受刑人陳述意見,經受刑人陳述意見略以:受刑人向本院聲請重新定應執行刑,聲請案號為110年度訴字第779號、111年度簡字第2421號、112年度上訴字第1473號、112年度訴字第151號。又110年度訴字第779號、111年度簡字第2421號、112年度上訴字第1473號、前曾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1號刑事裁定,就有期徒刑部分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於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其宣告刑之併科罰金4萬元部分,因無宣告多數罰金刑情形,不在本件定執行刑之列,併此說明。受刑人於113年6月24日收受本件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113年執聲字第569號聲請書,欲定應執行刑多數罰金刑,112年度訴字第151號,併科3萬元、112年度上訴字第1473號,併科4萬元。受刑人提出聲請就112年度訴字第151號有期徒刑1年部分重新定刑等語,有受刑人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查。爰審酌受刑人上開所陳、所犯如附表所示均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犯罪態樣、侵害均為社會法益、所生損害或危害之程度及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以及其合併後之不法內涵、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等一切情狀,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理性刑罰政策,兼衡刑罰規範目的、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金額與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四、另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依法應定應執行刑之案件,須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向該法院聲請裁定,是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權人係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且受聲請法院之審查及裁定範圍,自應以檢察官所聲請者為限,檢察官未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案件,基於不告不理原則,法院無從擴張檢察官聲請範圍,一併為裁定。本件受刑人陳述意見狀所述關於其112年度訴字第151號有期徒刑1年部分聲請重新定刑部分,受刑人非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權人,且該案亦非本件檢察官聲請定刑之範圍,本院自無從逕予審酌或擴張檢察官聲請之範圍,附此敘明。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智雄
法官游秀雯
法官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江玉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強制換頁==========
附表:受刑人林佳達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1
2
(以下空白)
罪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告刑
併科3萬元
併科4萬元

犯罪日期
111.08.30.前某日至111.08.30.
110.03.14.–110.03.17.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9446號等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553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151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473號

判決日期
112.02.23.
112.09.21.

確定判決
法 院
彰化地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151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47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04.07.
112.10.24.

備註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180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467號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