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3,聲,801,2024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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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01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石意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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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5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伍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編號2所示為非法持有非制式衝鋒槍罪,罪質相異,而所犯2罪之犯罪時間有重疊之處,受刑人目前25歲,有工作能力,應給予其有復歸社會更生之機會,兼衡罪責相當、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刑罰邊際效應及受刑人就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本案表示無意見等情,就所宣告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
法 官 柯志民
法 官 簡婉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陳 儷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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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受刑人甲○○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罪名
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
非法持有非制式衝鋒槍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
犯 罪日 期
 000年00月間某日
於107年至108年某日取得,至111年4 月12日查扣止
偵 查(自訴)機 關年 度案 號
南投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294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37、43號、111年度偵字第2601、3563、3844號
南投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294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37、43號、111年度偵字第2601、3563、384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296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296號
判決日 期
 112年11月30日
 112年11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296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296號
判 決確 定日 期
113年1月3日
113年1月3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
南投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14號
南投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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