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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2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偉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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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5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偉翔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偉翔(下稱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民國113年6月6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非法清理廢棄物數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並確定在案,且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及附表所示之各該判決書在卷可參。
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審酌受刑人所犯均為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其明知自己未依規定領有許可文件,卻一再受雇於其他同案被告而駕駛挖土機回填、掩埋一般事業廢棄物,而共同從事廢棄物之非法清除及處理,無視政府機關對於清運廢棄物之監督管制措施,嚴重影響環境潔淨及公共衛生;
尤其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所示案件為警查獲後,竟不知警惕收斂,仍繼續為附表編號2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犯行,益見其對於遵守環境保護法律之漠然心態。
本院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理性刑罰政策,考量受刑人所犯行為態樣、手段、動機、所犯各罪反映出之人格特性,兼衡刑罰規範目的、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罪關連及侵害法益等面向,並參酌本院以書面徵詢受刑人之結果,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國 忠
法 官 陳 葳
法 官 高 文 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鄭 淑 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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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受刑人廖偉翔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以下空白) 罪 名 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1月28日至110年1月29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9年) 110年9月20日 偵 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10年度偵字第883號 南投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262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南投地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157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886號 判決日期 112年4月24日 112年10月24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南投地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157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424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5月28日 113年4月18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是 否 備註 南投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42號(已執畢) 南投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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