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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3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怡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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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5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怡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怡蓉(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之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13年4月3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再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裁定意旨參照)。
末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
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4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示之罪,乃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4至編號7所示之罪,乃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原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於113年4月30日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憑,故本院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合法正當,應予准許。
又本院依法以書面通知受刑人於期限內表示意見,而其未於期限內表示意見,有本院113中分慧刑鳳113聲833字第6029號函、送達證書、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附表編號7所示之販賣毒品犯行係於附表編號5所示販賣毒品犯行被查獲後再犯,且犯罪時間相隔1年以上,足見其販賣毒品犯行非屬偶發,且惡性非輕,及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6所示之罪,前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有上開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暨考量前述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之界限,爰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文 傑
法 官 黃 齡 玉
法 官 簡 源 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 美 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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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受刑人陳怡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0年5月11日14時30分許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109年11月4日12時36分許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110年1月29日16時25分許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110年10月25日15時30分許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2321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1038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371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中簡字第1982號 110年度簡字第1334號 111年度易字第68號 判決日期 109年9月24日 111年3月2日 111年6月1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中簡字第1982號 110年度簡字第1334號 111年度易字第6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年11月2日 111年3月29日 111年7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3003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477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132號 編號1至6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 ==========強制換頁==========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年10月 有期徒刑4年6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09年9月16日23時32分許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109年2月3日至同年月4日、 109年8月14日 109年4月20日至000年0月00日間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3235號等 臺中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3235號等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7395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1306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992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481號 判決日期 111年5月25日 111年11月24日 111年11月29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1306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740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1392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9月20日 (撤回上訴) 112年2月9日 112年4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4861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915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185號 編號1至6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 ==========強制換頁==========
編 號 7 以下空白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5年4月(2罪) 有期徒刑5年 犯罪日期 110年8月26日、 110年9月2日、 110年9月8、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9551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525號 判決日期 113年2月20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52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3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5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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