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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35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涂竣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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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5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涂竣鑑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涂竣鑑因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本院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合法正當,應予准許。另外,檢察官聲請書就附表編號1犯罪日期欄之記載,顯有誤繕,爰逕予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為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均係參與同一詐欺組織所犯、時間相近、侵害法益種類相同、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附表編號1及2所示案件前經判決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年3月確定,以及本院函知受刑人得於文到5日內就本件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受刑人於民國113年7月3日具狀表示無意見(見卷附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等情狀,暨考量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之界限,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 官黃小琴
法官 柯志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劉雅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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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受刑人涂竣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 1 | 2 | 以下空白 | |
罪名 | 加重詐欺 | 加重詐欺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1年(2罪) 有期徒刑1年1月(2罪) 有期徒刑1年2月(5罪) 有期徒刑1年3月(2罪) | 有期徒刑1年1月(3罪) | ||
犯罪日期 | 112/04/24、112/04/25 112/05/01、112/05/02 (共11次) | 112/04/25(共3次) | ||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 臺中地檢112年度 偵字第25291號等 | 臺中地檢112年度 偵字第36954號等 | ||
最 後 事 實 審 | 法 院 | 本院 | 本院 | |
案 號 | 112年度金上訴字 第2569號 | 113年度金上訴字 第289號 | ||
判決日 期 | 113/02/01 | 113/04/23 | ||
確定 判決 | 法 院 | 本院 | 本院 | |
案 號 | 112年度金上訴字 第2569號 | 113年度金上訴字 第289號 | ||
判決確定日 期 | 113/03/25 | 113/05/27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 均否 | 均否 | ||
備註 | 1.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594號 2.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 1.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817號 2.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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