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3,聲,835,202407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35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涂竣鑑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5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涂竣鑑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涂竣鑑因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本院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合法正當,應予准許。另外,檢察官聲請書就附表編號1犯罪日期欄之記載,顯有誤繕,爰逕予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為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均係參與同一詐欺組織所犯、時間相近、侵害法益種類相同、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附表編號1及2所示案件前經判決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年3月確定,以及本院函知受刑人得於文到5日內就本件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受刑人於民國113年7月3日具狀表示無意見(見卷附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等情狀,暨考量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之界限,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 官黃小琴
法官 柯志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劉雅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強制換頁==========
附表:受刑人涂竣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以下空白
罪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罪)
有期徒刑1年1月(2罪)
有期徒刑1年2月(5罪)
有期徒刑1年3月(2罪)
有期徒刑1年1月(3罪)

犯罪日期
112/04/24、112/04/25
112/05/01、112/05/02
(共11次)
112/04/25(共3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
偵字第25291號等
臺中地檢112年度
偵字第36954號等

法 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
第2569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
第289號

判決日 期
113/02/01
113/04/23

確定
判決
法 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
第2569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
第289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3/03/25
113/05/2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備註
1.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594號
2.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1.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817號
2.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