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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36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陳正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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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02年執更高字第3027號之2、103年執更高字第336號之1),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陳正宏(下稱聲明異議人)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判決確定後,分別經本院102年度聲字第1228號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7萬元、本院102年度聲字第2017號再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6月。聲明異議人於上述案件被查獲後,經計算遭羈押176日,故聲明異議人向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聲請以羈押日數折抵前揭併科罰金7萬元,然臺中地檢署僅同意折抵6萬元,遺漏10日即1萬元未予同時折抵,造成聲明異議人假釋後仍須執行易服勞役10日,不能即時回歸社會家園,為此聲明異議人就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執更字第3027號(本院按:應更正為102年度)不服,依法聲明異議,懇請法院准予合併折抵剩餘之10日,俾利保障聲明異議人之權益云云。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又刑期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裁判確定前羈押之日數,以1日抵有期徒刑或拘役1日,刑法第37條之1第1項及第3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裁判確定之日即為刑期起算日,且羈押得折抵刑期之日數,應自羈押之日起算至裁判確定日之前1日。另按裁判確定前羈押之日數,以1日抵有期徒刑或拘役1日,或第42條第6項裁判所定之罰金數額,刑法第3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惟所謂裁判確定前羈押之日數,係指因「本案」所受羈押之日數而言,若因「他案」而受羈押,即不得移抵本案之刑罰。所謂「本案」係指,利用同一程序同時偵查、審理之罪(包含數罪)而言。因受刑人有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及第4款之犯數罪或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或其他具有想像競合關係之罪,於同一案件中接受偵查及審判,若僅以其中一罪名羈押,為受刑人利益計,此所謂「本案」之羈押,應認為包括羈押罪名以及其他罪名在內,其羈押日數可折抵他罪之刑期。若受刑人所犯數罪,並非利用同一程序而為偵查或審理者,此時因「本案」而受羈押,即不得折抵「他案」之刑罰。(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473號、112年度台抗字第1741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聲明異議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槍砲彈藥刀械條例等罪,前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228號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2月,併科罰金7萬元確定(下稱甲裁定,附表編號1至13部分,即臺中地檢署102年執更3027);又因再犯其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附表編號14至16部分)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再經本院102年度聲字第2017號合併甲裁定所示等罪,依法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6月確定(不含罰金部分,下稱乙裁定,即臺中地檢署103執更336),其中聲明異議人之有期徒刑及折抵罰金6萬元部分,係以臺中地檢署103年執更高字第336號之1執行指揮,未折抵羈押日期而須執行罰金1萬元易服勞役10日之部分,則以臺中地檢署102年執更高字第3027號之2指揮執行。雖聲明異議意旨僅稱係對102年執更字第3027號聲明不服,然依本院民國113年7月18日訊問筆錄所示,聲明異議人稱就是針對罰金易服勞役、檢察官僅折抵60日部分聲明異議等語(本院卷第68頁),從而應認聲明異議係對前揭臺中地檢署103年執更高字第336號之1、102年執更高字第3027號之2之指揮執行均聲明不服,合先敘明。
㈡聲明異議人所犯附表編號3至12之罪(下稱本案),係經臺中地檢署99年度偵字第28619等號偵查起訴,分別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38號(編號3至11撤回上訴)、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801號(編號12)判決有罪確定,其中編號3、12分別判處併科罰金5萬元、3萬元,應執行罰金6萬元;嗣聲明異議人再犯附表編號13之罪,則係臺中地檢署101年度偵字第5586號偵查起訴,經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261號撤銷原審無罪判決,改判論處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2萬元(下稱他案)。後本案與他案先經甲裁定合併定刑後,定應執行罰金為7萬元,甲裁定所示等罪再與其他罪行統以乙裁定合併定刑(不含應執行罰金)後,有期徒刑及折抵罰金6萬元部分,係以臺中地檢署103年執更高字第336號之1執行指揮,羈押自99年12月16日至100年2月13日止計60日,折抵101執更337併科罰金6萬元,羈押自100年2月14日至6月9日折抵本件刑期;未折抵羈押日期而須執行罰金1萬元易服勞役10日之部分,則以臺中地檢署102年執更高字第3027號之2指揮執行,因101執更337已折抵刑期60日,尚應執行10日,此有上開執行指揮書、本案判決資料、臺中地檢署矯正簡表及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執聲他835卷第47、71、76頁)。
㈢聲明異議意旨所指自99年12月16日至100年6月9日止所羈押之176日,經本院核為臺中地檢署99年度偵字第28619等號偵查起訴後至判決確定日止所為之本案羈押,則羈押日數折抵罰金,應於上開同一偵、審程序之判決結果始能折抵之;至聲明異議意旨所指仍有剩餘之羈押日數可折抵附表編號13之罰金1萬元(即換算後之10日勞役),然該罰金因屬他案偵、審程序所生之判決結果,依前揭最高法院刑事裁判之意旨,即無從以本案羈押之日期折抵他案之刑罰。易言之,前揭羈押日數176日僅能就附表編號3至12(即同一偵、審之本案)所犯之有期徒刑或罰金刑為折抵,無從折抵附表其餘編號所示之有期徒刑或罰金刑。此經本院審閱卷內資料,並函查臺中地檢署後,該署以113年8月14日中檢介高103執更336字第1139099780號函覆結果互為審核佐證,亦同此結論。
㈣是臺中地檢署以本院102年度聲字第1228號、102年度聲字第2017號等確定合併定應執行刑裁定之內容,據以核發前揭指揮執行書,依據前揭說明准予聲明異議人以本案之羈押日數折抵本案罰金易服勞役之60日,其餘羈押日數折抵本案刑期,他案之罰金折抵勞役仍須執行10日之處分,經核要無違法或不當,是聲明異議遽認可以其羈押之176日全部折抵罰金7萬元為由,指摘檢察官之指揮執行不當,容有誤會,核無理由,依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宏卿
法官林美玲
法官楊文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翁淑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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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陳正宏102年度聲字第2017號合併定刑裁定之附表
編號 | 1 | 2 | 3 | |
罪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10月 |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1年8月 | |
犯罪日期 | 99.12.14 | 99.12.15 | 97年年中某日至99.12.16 | |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 臺中地檢100年度毒偵字第49號 | 臺中地檢100年度毒偵字第49號 | 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28619號、100年度偵字第4540、5172號 | |
最後事實審 | 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案號 | 100年度訴字第776號 | 100年度訴字第776號 | 100年度訴字第938號 | |
判決日期 | 100.04.25 | 100.04.25 | 100.09.05 | |
確定判決 | 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案號 | 100年度訴字第776號 | 100年度訴字第776號 | 100年度訴字第938號 | |
判決確定日期 | 100.05.16 | 100.05.16 | 100.12.01 (撤回上訴)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 不得易科、社勞 | 得易科、社勞 | 不得易科、社勞 | |
備註 |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更字第3027號(編號1至13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2月,在監執行中;其中編號3、12、13併科罰金部分,定為罰金新臺幣7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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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4 | 5 | 6 | |
罪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3年8月 | 有期徒刑3年8月 | 有期徒刑3年8月 | |
犯罪日期 | 99.09.24 | 99.11.05 | 99.12.06 | |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 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28619號、100年度偵字第4540、5172號 | 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28619號、100年度偵字第4540、5172號 | 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28619號、100年度偵字第4540、5172號 | |
最後事實審 | 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案號 | 100年度訴字第938號 | 100年度訴字第938號 | 100年度訴字第938號 | |
判決日期 | 100.09.05 | 100.09.05 | 100.09.05 | |
確定判決 | 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案號 | 100年度訴字第938號 | 100年度訴字第938號 | 100年度訴字第938號 | |
判決確定日期 | 100.12.01 (撤回上訴) | 100.12.01 (撤回上訴) | 100.12.01 (撤回上訴)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 不得易科、社勞 | 不得易科、社勞 | 不得易科、社勞 | |
備註 |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更字第3027號(編號1至13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2月,在監執行中;其中編號3、12、13併科罰金部分,定為罰金新臺幣7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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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7 | 8 | 9 | |
罪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3年10月 | 有期徒刑3年9月 | 有期徒刑3年9月 | |
犯罪日期 | 99.12.12 | 99.12.07 | 99.12.10 | |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 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28619號、100年度偵字第4540、5172號 | 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28619號、100年度偵字第4540、5172號 | 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28619號、100年度偵字第4540、5172號 | |
最後事實審 | 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案號 | 100年度訴字第938號 | 100年度訴字第938號 | 100年度訴字第938號 | |
判決日期 | 100.09.05 | 100.09.05 | 100.09.05 | |
確定判決 | 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案號 | 100年度訴字第938號 | 100年度訴字第938號 | 100年度訴字第938號 | |
判決確定日期 | 100.12.01 (撤回上訴) | 100.12.01 (撤回上訴) | 100.12.01 (撤回上訴)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 不得易科、社勞 | 不得易科、社勞 | 不得易科、社勞 | |
備註 |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更字第3027號(編號1至13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2月,在監執行中;其中編號3、12、13併科罰金部分,定為罰金新臺幣7萬元) |
==========強制換頁==========
編號 | 10 | 11 | 12 | |
罪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3年11月 | 有期徒刑3年11月 | 有期徒刑1年2月 | |
犯罪日期 | 99.12.08 | 99.12.10 | 99.12.13或14日至99.12.16 | |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 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28619號、100年度偵字第4540、5172號 | 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28619號、100年度偵字第4540、5172號 | 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28619號、100年度偵字第4540、5172號 | |
最後事實審 | 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案號 | 100年度訴字第938號 | 100年度訴字第938號 | 100年度上訴字第2305 號 | |
判決日期 | 100.09.05 | 100.09.05 | 100.12.22 | |
確定判決 | 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案號 | 100年度訴字第938號 | 100年度訴字第938號 | 100年度上訴字第2305 號 | |
判決確定日期 | 100.12.01 (撤回上訴) | 100.12.01 (撤回上訴) | 101.01.06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 不得易科、社勞 | 不得易科、社勞 | 不得易科、社勞 | |
備註 |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更字第3027號(編號1至13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 年2月,在監執行中;其中編號3、12、13併科罰金部分,定為罰金新臺幣7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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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13 | 14 | 15 | |
罪名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15年6月 | 有期徒刑3年8月 | |
犯罪日期 | 99年間至99.12.16 | 99.11.25 | 99.12.04 | |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5586號 | 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第4647、6219、 9981、13024號 | 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第4647、6219、9981、13024號 | |
最後事實審 | 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案號 | 102年度上訴字第261號 | 102年度上訴字第801號 | 102年度上訴字第801號 | |
判決日期 | 102.04.03 | 102.07.24 | 102.07.24 | |
確定判決 | 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案號 | 100年度上訴字第261號 | 102年度台上字第4330號 | 102年度台上字第4330 號 | |
判決確定日期 | 102.04.29 | 102.10.24 | 102.10.24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 不得易科、社勞 | 不得易科、社勞 | 不得易科、社勞 | |
備註 |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更字第3027號(編號1至13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2月,在監執行中,其中編號3、12、13併科罰金部分,定為罰金新臺幣7萬元) |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2312號(編號14至16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10月,在監執行中) |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2312號(編號14至16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10月,在監執行中) |
==========強制換頁==========
編號 | 16 | (以下空白) | ||
罪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7年2月 | |||
犯罪日期 | 99.12.07 | |||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 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第4647、6219、 9981、13024號 | |||
最後事實審 | 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
案號 | 102年度上訴字第801號 | |||
判決日期 | 102.07.24 | |||
確定判決 | 法院 | 最高法院 | ||
案號 | 102年度台上字第4330號 | |||
判決確定日期 | 102.10.24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 不得易科、社勞 | |||
備註 |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2312號(編號14至16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10月,在監執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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