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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5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當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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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6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當富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當富(下稱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查如附表所示相關判決後,認為檢察官的聲請符合法律規定,並考量受刑人行為次數、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及其犯罪類型均為竊盜罪,對於危害個人法益之加重效應為整體非難評價,及受刑人收到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後,並未表示意見等情,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林宜民
法 官 鄭永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姿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竊盜罪 竊盜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2次) 犯 罪 日 期 111.05.30 ①111.07.01 ②111.07.02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5297、8215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25405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955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 186號 判決日期 112.08.24 113.04.23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955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 186號 確定日期 112.09.19 113.04.23 宣告刑得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828號(已執畢)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214號(編號2經本院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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