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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6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成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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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6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成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壹年肆月。
理 由
一、按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除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適用併合處罰之規定。
二、本案受刑人鄭成宇(下稱受刑人)前因犯如附表所示妨害秩序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經確定在案。
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2為得易科罰金、亦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如附表編號3、4則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定之情形。
茲檢察官因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就上開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聲請書」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各1份(見本院卷第5、49至52頁)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
而受刑人經本院函知得限期就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案件陳述意見後,迄今已逾期並未提出任何意見。
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所示各罪之罪質、行為態樣、侵害法益均屬不同,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兼為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刑期總合、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其中如附表編號1、2、附表編號3、4部分,分別曾裁定或判決如附表編號1、2、附表編號3、4「備註」欄所示之應執行刑確定,另綜為考量各最後事實審判決所載其餘量刑斟酌事項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有期徒刑,前雖曾改行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參見本院卷第68頁),惟此部分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刑,因符合數罪併罰規定,仍應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嗣檢察官執行時再予扣除,併此說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忠
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李雅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宜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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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受刑人鄭成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交通過失傷害 妨害自由 妨害秩序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罪日期 111/01/05 110/09/12 111/03/03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181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8482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2983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嘉交簡字第634號 111年度嘉簡字第758、759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518號 判決日期 111/07/29 111/08/23 112/04/11 確定判決 法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1年度嘉交簡字第634號 111年度嘉簡字第758、759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51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08/30 111/09/26 112/05/1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註 嘉義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795號(已執畢) 嘉義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202號(已執畢)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903號 編號1-2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06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編號1-2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06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編號3-4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強制換頁==========
附表:受刑人鄭成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4 (以下空白) 罪名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11/02/18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2983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518號 判決日期 112/04/11 確定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51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05/1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903號 編號3-4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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