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3,聲,873,2024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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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73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何焜寶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對於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臺灣彰化地方法檢察署112年執更助字第144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執更字第2119號執行指揮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下稱受刑人)聲明異議意旨詳如刑事聲明異議暨刑事聲請數罪併罰暨重定應執行刑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

而此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就刑之執行或其方法違背法令,或處置失當,致侵害受刑人權益而言。

又凡以國家權力強制實現刑事裁判內容,均屬刑事執行程序之一環,原則上依檢察官之指揮為之,以檢察官為執行機關。

檢察官就確定裁判之執行,雖應以裁判為據,實現其內容之意旨,然倘裁判本身所生法定原因,致已不應依原先之裁判而為執行時,即須另謀因應。

合於刑法第51條併罰規定之數罪,卻未經法院以裁判依法定其應執行刑,因量刑之權,屬於法院,為維護數罪併罰採限制加重主義原則下受刑人之權益,檢察官基於執行機關之地位,應本其職權,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

倘指揮執行之檢察官未此為之,受刑人自得循序先依同條第2項規定促請檢第一頁察官聲請,於遭拒時並得對檢察官之執行聲明異議(最高法院111度台抗字第126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111年度聲字第126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再分別經本院111年度抗字第572號裁定、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040號裁定駁回受刑人之抗告、再抗告而確定。

嗣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再就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案件,向臺中地院聲請定應執行刑,經臺中地院112年度聲字第84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受刑人不服提起抗告後,經本院112年度抗字第467號裁定撤銷原裁定,改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並已於112年6月17日確定。

嗣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執更字第2119號囑託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代為執行,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乃換發112年度執更助字第144號執行指揮書予以執行等情,有各該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受刑人聲明異議意旨固稱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於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時,其已向法院表示因另涉犯其他案件尚未確定,希望能待其他案件均確定後再合併定應執行刑等意見,然法院並未採取受刑人之意見,逕就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

而檢察官嗣後再就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因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前已經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導致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時,刑度均高於有期徒刑6年以上,此顯然對受刑人不利,請撤銷原裁定重新對受刑人為有利之裁定等語。

然查,本院經向臺中地檢署及彰化地檢署函詢受刑人是否於本院112年度抗字第467號裁定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各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確定後,曾再向該署檢察官聲請重新再次定應執行刑,臺中地檢署及彰化地檢署均函覆稱受刑人並無聲請第二頁再次重新定應執行刑等情,此有彰化地檢署113年7月22日彰檢曉執乙112執更助144字第1139036552號函及臺中地檢署113年8月9日中檢介繩112執更2119字第1139096939號函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3頁、第67頁),另本院遍查卷內亦查無檢察官拒絕受刑人欲重新再次定應執行刑聲請之情事,是以,受刑人既未先依刑法第477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自難認檢察官依確定裁定而執行之指揮有何不當,受刑人自不得對之聲明異議。

四、綜上所述,受刑人徒憑己意,泛以前開情詞指摘檢察官有執行指揮不當之處為由,提起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葉明松
                                    法 官 石馨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儷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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