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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78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林啓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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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6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啓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理由
一、受刑人林啓智(下稱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妨害自由、妨害秩序、傷害致死等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雖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定之情形,然受刑人既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9頁),是檢察官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內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
二、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即對犯罪行為人(即受刑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考量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又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規定,本院已予受刑人表示意見之機會,受刑人於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亦勾選無意見等語(見本院卷第127頁)。是本院審酌受刑人之行為次數(共3次)、侵害法益及犯罪類型之同質性(附表各編號分屬不同罪名),對於危害法益之加重效應,並考量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程度,為整體非難評價,及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受刑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受刑人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曾經法院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月確定等情狀,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已執行部分(即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已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257號執行完畢之罪),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附此說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鄭永玉
法 官 林宜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琬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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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編號 | 1 | 2 | 3 | |
罪名 | 妨害自由 | 妨害秩序 | 傷害致死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2月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7年3月 | |
犯 罪 日 期 | 110年08月18日 | 110年06月11日 | 110年10月29日 | |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 臺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1373號 | 雲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345號 |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5406號等 | |
最 後 事實審 | 法 院 | 臺南地院 | 雲林地院 | 中高分院 |
案 號 | 110年度原簡字第45號 | 111年度訴字第19號 | 111年度原上訴字第77號 | |
判決日期 | 110年12月13日 | 111年03月09日 | 112年05月11日 | |
確 定 判 決 | 法 院 | 臺南地院 | 雲林地院 | 最高法院 |
案 號 | 110年度原簡字第45號 | 111年度訴字第19號 | 112年度台上字第3513號 | |
判決日期 | 111年01月11日 | 111年04月06日 | 112年10月25日 |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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