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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8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昭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619號),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劉昭瑩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 由
受刑人劉昭瑩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行為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罪質,及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於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內,並參考受刑人於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及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對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就附表所示各罪宣告有期徒刑部分,在不逾越內部界限及外部界限之範圍內,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周 瑞 芬
法 官 林 清 鈞
第一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張 馨 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第二頁
受刑人劉昭瑩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撤銷緩刑)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09年11月26日
至110年3月4日
109年9月8日
偵查(自
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
度偵字第
26065、41057
號;臺中地檢
111年度偵字第
20487號
臺中地檢110年
度偵字第
14046、26746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111年度金簡字
第127號
112年度金上訴
字第2419、2420
號
判決日
期
111/07/25
113/02/22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111年度金簡字
第127號
112年度金上訴
字第2419、2420
號
判決確
定日期
111/08/23
113/03/25
是否為得
易科罰
金、易服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不得
易服社會勞動
第三頁
社會勞動
之案件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
度執緩字第1042
號(113執更
1947)
發監114/08/27
期滿
臺中地檢113年
度執字第5783號
發監113/05/28
起算
(續上頁)
第四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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