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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0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志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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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6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志仁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貳年陸月。
理 由
一、按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除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適用併合處罰之規定。
二、本案受刑人何志仁(下稱受刑人)前因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經確定在案。
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3至5均為得易科罰金、亦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至如附表編號2、6則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定之情形。
茲檢察官因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就上開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聲請書」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各1份(見本院卷第5至10頁)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
而受刑人經本院函知得限期就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案件陳述意見後,業以書狀向本院陳明無意見。
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次依其行為態樣、罪名、侵害法益異同狀況所顯現之非難可責重複程度,並兼為衡酌其犯罪之次數,而認不宜過度輕縱;
復考量其所犯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刑期總合、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其中如附表編號1、2、附表編號3、4及附表編號5部分,分別經裁定或判決如附表編號1、2、附表編號3、4及附表編號5「備註」欄所示之應執行刑確定;
另綜為考量如附表各最後事實審判決所載其餘量刑斟酌事項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忠
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李雅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宜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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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受刑人何志仁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竊盜(普通竊盜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2/01/8 112/01/8 112年2月13日前2、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793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793號 南投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95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南投地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1258號 112年度訴字第1258號 112年度投簡字第437號 判決日期 112/09/11 112/09/11 112/11/03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南投地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1258號 112年度訴字第1258號 112年度投簡字第43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10/11 112/10/11 112/12/0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否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499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498號 南投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908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助字第23號),編號3、4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 編號1、2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49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臺中地檢113年度執更字第53號) ==========強制換頁==========
附表:受刑人何志仁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4 5 6 罪名 傷害 (普通傷害罪) 竊盜 (普通竊盜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12/02/13 112/02/06 112/05/13 112/06/24 112/01/17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954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9875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42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南投地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投簡字第437號 112年度易字第3008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203號 判決日期 112/11/03 113/02/27 113/04/23 確定判決 法院 南投地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2年度投簡字第437號 112年度易字第3008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20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12/06 113/03/26 113/04/2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註 南投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908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助字第23號)、編號3、4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352號 ,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5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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