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3,聲,921,2024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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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2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紀秉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637號),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紀秉佑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貳月。
理  由
受刑人紀秉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行為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罪質,及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於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內,並參考受刑人於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及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對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就附表所示各罪宣告有期徒刑部分,在不逾越內部界限及外部界限之範圍內,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周  瑞  芬
                                法 官 林  清  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第一頁
繕本)。
                                書記官  張  馨  慈

第二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第三頁
受刑人紀秉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罪     名
傷害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5年8月、5年4
月、5年3月、5年2月(7
次)定有期徒刑6年8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12月8日
111年4月27日至111年8
月16日
111年12月底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及 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
12851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
17220、28536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
17220、28536號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322號
112年度訴字第1245號
112年度訴字第1245號
判決
日期
112年11月30日
112年10月11日
112年10月11日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322號
112年度訴字第1245號
112年度訴字第1245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2年11月30日
113年1月8日
113年1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
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
得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
1369號(已執畢)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
2656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
2657號
1.編號1~6已定刑,臺中地院113年度聲字第115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2月
2.編號1~6臺中地檢113年執更字第1944號
第四頁
 受刑人紀秉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傷害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
險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2月20日
111年11月15日
112年1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及 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
17220、28536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
17041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
17208號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1245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433號
112年度中交簡字第1484

判決
日期
112年10月11日
112年12月14日
112年11月22日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1245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433號
112年度中交簡字第1484

判決
確定
日期
113年1月8日
112年12月14日
113年2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
金之案件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
2658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
3378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
3526號
1.編號1~6已定刑,臺中地院113年度聲字第115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2月
2.編號1~6臺中地檢113年執更字第1944號
第五頁
 受刑人紀秉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7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及 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
2387、2388號





法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65號
判決
日期
113年3月14日




法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65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3年6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
金之案件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
8343號
第六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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