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3,聲,928,2024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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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28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王永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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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6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永順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永順(下稱受刑人)因竊盜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一項)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應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至第七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法院於接受繕本後,應將繕本送達於受刑人。(第三項)法院對於第一項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經本院函詢受刑人意見,受刑人113年7月18日以書面表示:無意見。
四、經查,受刑人因竊盜數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固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頁),自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五、爰審酌受刑人已陳稱無意見,以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手段(結夥3人、攜帶兇器、徒手)、態樣(侵入建物、露天木材堆置空地)、時間間隔(111年5至9月間)、侵犯法益(未遂、既遂),並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暨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刑期總合、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等一切情狀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業經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但仍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僅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已執行完畢部分之徒刑,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陳慧珊
法 官黃玉齡
法 官葉明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宛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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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受刑人王永順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1年9月7日
111年5月28日
111年5月29日或30日16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7411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0829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082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彰化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670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987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987號
判決
日期
112年4月19日
112年12月27日
112年12月2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彰化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670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987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98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7月18日(撤回上訴)
112年12月27日(不得上訴)
112年12月27日(不得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
 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得易科
 得社勞
備註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125號(已易科罰金執畢)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609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6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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