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3,聲,93,202401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彥廷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暨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彥廷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

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貳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陳彥廷(下稱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刑暨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又本院函知受刑人於文到後5日內就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陳述意見,受刑人收受本院函文後,迄今仍未表示意見,有本院113年1月18日113中分慧刑善113聲93字第00691號刑事庭函(稿)、送達證書、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5至51頁)。

爰審酌受刑人行為次數、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及其犯罪類型均為洗錢防制法案件,同質性高,對於危害社會法益之加重效應,並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罰金刑所生之效果等一切情狀,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再者,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惟此部分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因符合數罪併罰規定,故仍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再由檢察官於執行時扣除已執行之部分,不致影響受刑人權益,併此指明。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第6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胡文傑
法 官 簡源希
法 官 何志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宜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強制換頁==========
附表:受刑人陳彥廷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罪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併科新臺幣5000元 有期徒刑3月 併科新臺幣10000元 犯罪日期 110.07.20 111.01.11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39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752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150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358號 判決 日期 112.04.26 112.11.14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150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358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05.26 112.12.13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得社勞 不得易科得社勞 備註 已執畢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