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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4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建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674號),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強制猥褻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
惟數罪中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業經受刑人請求,應依刑法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