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3,聲,946,2024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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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46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林軒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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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6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軒禾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受刑人林軒禾(下稱受刑人)因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並考量受刑人附表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均為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罪,共2罪,罪質相同,就所犯2次犯罪時間重疊關係,具緊密性;受刑人目前31歲,仍有工作能力,仍應給予其有復歸社會更生之機會,兼衡罪責相當、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刑罰邊際效應及受刑人就檢察官之聲請有表示意見等情,爰就所各宣告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逕行向本院請求就檢察官本案聲請外之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3045號所判處有期徒刑部分一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於法不合,併此敘明。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張靜琪
     法 官柯志民
   法 官簡婉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書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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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受刑人林軒禾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罪名
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罪
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日 期
109年12月7日至110年8月3日止
000年0月間至110年4月16日止
偵 查(自訴)機 關年 度案 號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9864、9865、9866、9867、9869號
南投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22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715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065號
判決日 期
 111年8月31日
 112年8月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彰化地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715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5348號
判 決確 定日 期
 111年10月3日
 112年12月28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緩字第8號(113年度撤緩字第26號)
南投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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