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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6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瑞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687號),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李瑞貞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瑞貞因犯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查如附表所示相關判決後,認為檢察官的聲請符合法律規定,並考量受刑人行為次數、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及其犯罪類型均為詐欺案件,對於危害個人法益之加重效應為整體非難評價,及受刑人收到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後,就定刑範圍表示「無意見」等情,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林宜民
法 官 鄭永玉
第一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姿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附表:
編 號
罪 名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
犯詐欺取財罪
詐欺得利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共2次)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①108.08.24至108.9.20
②108.09.24至108.9.30
109.07.10至110.04.07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203
84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
第29622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
第1756號
113年度上易字
第359號
判決日期
110.12.08
113.06.18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台上字
第2192號
113年度上易字
第359號
確定日期
111.05.11
113.06.18
宣告刑得否易科
罰金或易服社會
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
754號(編號1經本院上開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
第9323號
第二頁
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
(續上頁)
第三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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