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3,聲,969,2024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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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69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張宜哲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6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宜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宜哲(下稱受刑人)因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7月5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並確定在案,且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及附表所示之各該判決書在卷可參。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審酌受刑人所犯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部分,係於公益派出所前之公共場所與被害人發生口角爭執時,夥同他人趨前助勢,並將被害人壓制在地以阻止其逃離現場,已侵害被害人身體法益並造成公眾或他人之恐懼不安,危害公共秩序及社會安寧甚鉅;所犯意圖避免常備兵現役之徵集,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罪部分,則係無故未依規定報到而避免徵兵召集,已妨害國家兵役制度之運作及管理;所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部分,或係提供帳戶予詐欺集團供被害人匯入受騙款項,或依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指示,提領詐欺款項並轉交詐欺集團上層,顯已危害個人財產法益及金融秩序,且掩飾不法金錢流向,使檢警機關難以追查犯罪所得之去向。本院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理性刑罰政策,考量受刑人所犯行為態樣、手段、動機、所犯各罪反映出之人格特性,兼衡刑罰規範目的、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罪關連及侵害法益等面向,並參酌本院以書面徵詢受刑人之結果,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忠
 法 官陳葳
 法 官高文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施耀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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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受刑人張宜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意圖避免常備兵現役之徵集,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罪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宣 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日期
111年2月18日
112年5月31日
110年11月25日
偵 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2674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3371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177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255號等
112年度中簡字第1973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951號
判決日期
112年7月5日
112年10月31日
112年12月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255號等

112年度中簡字第1973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95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8月1日
112年11月28日
113年1月3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506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12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357號
編號1至3經臺中高分院113年度聲字第28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113年度執更字第10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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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4
(以下空白)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日期
111年8月26日、
111年8月29日、
111年8月31日、
111年8月31日


偵 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33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35號


判決日期
113年5月14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3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6月17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9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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