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3,聲,972,2024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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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7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陶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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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6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陶薏如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陶薏如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規定。

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受刑人陶薏如因犯如附表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而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4335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2月確定,附表編號3至6所示之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1411、1658號、111年度訴字第117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6月,嗣經提其上訴,分別經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3091、3106、3107號、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546號駁回上訴確定在案。

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

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裁判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2月、7年6月之總和。

又本院已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見本院卷第87至97頁),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等情狀,暨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避免本件定應執行刑後反較定應執行刑之前更不利於受刑人,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陳 淑 芳
法 官 邱 顯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江 秋 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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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陶薏如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持有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9月 有期徒刑5年4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4月9日 109年7月25日 109年6月4日至109年6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2998、28723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08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467號 110年度訴字第309號 判 決 日 期 110年5月5日 110年9月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467號 110年度訴字第30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5月31日 110年10月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強制換頁==========
編 號 3 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年5月(2次) 有期徒刑5年3月(5次) 犯 罪 日 期 109年11月12日 109年11月18日 110年5月5日 110年5月16日 110年3月29日 110年3月30日(2次)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845、12273、17314、18670、20939號;
追加起訴案號:110年度偵字第25811、26123、35912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845、12273、17314、18670、20939號;
追加起訴案號:110年度偵字第25811、26123、3591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091、3106、3107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091、3106、3107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3月21日 113年3月2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091、3106、3107號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546號上訴不合法駁回) 112年度上訴字第3091、3106、3107號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546號上訴不合法駁回)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6月13日 113年6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強制換頁==========
編 號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二級毒品) 藥事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年4月(3次) 有期徒刑7月(3次) 犯 罪 日 期 109年11月5日 110年3月2日 110年5月16日 110年1月19日 110年3月2日 110年5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845、12273、17314、18670、20939號;
追加起訴案號:110年度偵字第25811、26123、35912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845、12273、17314、18670、20939號;
追加起訴案號:110年度偵字第25811、26123、3591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091、3106、3107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091、3106、3107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3月21日 113年3月2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091、3106、3107號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546號上訴不合法駁回) 112年度上訴字第3091、3106、3107號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546號上訴不合法駁回)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6月13日 113年6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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