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3,聲,982,2024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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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8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育慶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693號),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林育慶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陸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育慶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

惟數罪中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業經受刑人請求,應依刑法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及本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第一頁上開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

其中受刑人犯附表編號1所示為「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附表編號2至4所示均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惟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表示請求法官從輕定刑等語,有民國113年7月5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

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又本件經本院檢送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聲請書及附表影本通知受刑人陳述意見,受刑人於113年8日2日收受本院函文後表示「無意見」,有本院函(稿)、送達證書及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77-185頁)。

爰審酌受刑人上開所陳、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分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其侵害法益、所生損害或危害之程度及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3月),以及其合併後之不法內涵、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等一切情狀,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理性刑罰政策,兼衡刑罰規範目的、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至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雖已執行完畢,惟該已執行部分乃檢察官將來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不影響本件定應執行刑之聲請,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游  秀  雯
                              法  官  林  源  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第二頁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江  玉  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第三頁
附表:受刑人林育慶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編
 

 



 

 

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刑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15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期109.05.27.
109.02.27.
109.07.28.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

橋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63013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3097、26744號等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3097、
26744號等
最後
事實



院高雄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號110年度上易字第97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954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954號



期110.05.18.
110.10.27.
110.10.27.
確定
判決


院高雄高分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號110年度上易字第97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1208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1208號
判決確定日期110.05.18.
111.03.30.
111.03.30.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
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
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註橋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664號
(已執畢)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752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執緝字第1643號、臺東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382號)
編號2–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3月
第四頁
附表:受刑人林育慶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編
 

 


(以下空白)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刑有期徒刑10年6月



期109.03.10.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318號

最後
事實



院臺中高分院


號112年度上訴字第1166號



期112.07.18.
確定
判決


院最高法院


號112年度台上字第5079號
判決確定日期113.05.23.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
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註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717號
第五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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