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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8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程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689號),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楊程傑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 由
受刑人楊程傑因交通過失致死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罪質,及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於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內,並參考受刑人於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及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對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就附表所示各罪宣告有期徒刑部分,在不逾越內部界限及外部界限之範圍內,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3款、4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周 瑞 芬
法 官 林 清 鈞
第一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張 馨 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第二頁
受刑人楊程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交通過失致死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併科新臺幣
60000元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09年11月8日至
109年12月26日
111年12月14日
偵查(自
訴)機關
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1年
度偵字第575、
680號
彰化地檢112年
度偵字第10654
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112年度訴字第
135號
112年度交上訴
字第2994號
判決日
期
112/08/10
113/01/17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彰化地院
最高法院
案 號112年度訴字第
135號
113年度台上字
第1507號
判決確
定日期
112/09/19
113/04/23
是否為得
易科罰金
之案件
不得易科、得易
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不得
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彰化地檢113年
度執再字第151
號(前已易服社
會勞動62小時)
彰化地檢113年
度執字第2518號
第三頁
第四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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