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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宋清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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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宋清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宋清風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7月12日核准假釋,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08年7月19日以108年度聲字第3119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
因另於假釋前犯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75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嗣經與他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刑期變更為5年2月,業經法務部於113年1月22日以法授矯教字第11301434850號函重新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鍾 貴 堯
法 官 尚 安 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龔 月 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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