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3,聲保,112,2024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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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魏熙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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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魏熙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魏熙庭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月2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94359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90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許 冰 芬
法 官 鍾 貴 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 德 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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