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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大發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大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大發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各刑期接續執行合計為有期徒刑18年6月,案經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0960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0年度上訴字第89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賴 妙 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 朔 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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