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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2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偉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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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偉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廖偉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3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8181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91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黃 小 琴
法 官 柯 志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 雅 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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