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3,聲保,3,2024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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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宗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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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宗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謝宗錡(下稱受刑人)前因強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月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95310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文 傑
法 官 黃 齡 玉
法 官 簡 源 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 美 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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