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3,聲保,41,2024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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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錦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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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受刑人因殺人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錦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錦雲前因殺人罪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並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月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8632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94年度上重訴字第51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陳 鈴 香
法 官 游 秀 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賴 玉 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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