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3,聲保,474,2024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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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74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高一正
上列受刑人因乘機性交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乘機性交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6月2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57181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侵上訴字第95號),爰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鄭永玉  
法官林宜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高勳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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