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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81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黃政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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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受刑人因放火燒燬其他物件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政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政傑(下稱受刑人)前犯放火燒燬其他物件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7月2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644600號函核准假釋,而上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98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胡文傑
法 官 簡源希
法 官 何志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宜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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