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3,聲保,494,2024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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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94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林子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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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子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子傑(下稱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7月2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650350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文 傑
 法 官 黃 齡 玉
 法 官 簡 源 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 美 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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