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3,聲保,506,2024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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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506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阮宥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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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阮宥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阮宥銓前犯詐欺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7月2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65246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原上訴字第35、3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張智雄  
      法 官游秀雯
    法 官陳鈴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邱曉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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