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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5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白承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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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白承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白承宇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4月17日核准假釋,並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於112年4月19日以112年度聲字第297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
因另於假釋前犯侵占罪案件,經貴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67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嗣經與他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刑期變更為2年2月,業經法務部於113年1月10日以法矯署教決字第11301419800號函重新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林 源 森
法 官 陳 鈴 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羅 羽 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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