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516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孫鴻明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受刑人因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孫鴻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孫鴻明前犯廢棄物清理法等罪,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7月1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64911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338號、第233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智雄
法官陳鈴香
法官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江玉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