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3,聲保,52,2024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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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5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昱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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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受刑人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昱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昱仁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7月23日核准假釋,並經貴院於110年7月27日以110年度聲字第1917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

因另於假釋前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罪案件,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44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嗣經與他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刑期變更為1年5月,業經法務部於113年1月10日以法矯署教決字第11301419830號函重新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林 源 森
法 官 陳 鈴 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羅 羽 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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