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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526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黃奕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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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奕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黃奕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7月1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63929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11年度原上訴字第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林 源 森
法 官 陳 鈴 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羅 羽 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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