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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535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曾東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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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5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東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曾東進因強盜罪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17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8月1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65254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99年度上訴字第1075、107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林 源 森
法 官 陳 鈴 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羅 羽 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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