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3,聲保,551,2024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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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551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林慶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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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受刑人因加重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5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慶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慶賢原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1年8月2日核准假釋,並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111年8月5日以111年度聲字第823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其另於假釋前犯詐欺罪案件,嗣經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787號(本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06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嗣經本院於113年6月17日以113年度聲字第732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1年6月,刑期變更為1年6月,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8月16日以法矯署教決字第11301770220號函重新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張智雄
    法 官陳鈴香
法 官游秀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王譽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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