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3,聲保,572,2024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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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572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林柏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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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5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柏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柏亨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徒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4月確定,已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8月22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65248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金上訴字第240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發
法 官 鍾貴堯
法 官 尚安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林巧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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