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584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田鸛豪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5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田鸛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田鸛豪原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1月30日核准假釋,並經本院於113年1月31日以113年度聲保字第157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其另於假釋前犯妨害自由等罪案件,經本院107年度聲字第62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確定,嗣經本院於113年4月26日以113年度聲字第38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16年4月,刑期變更為16年4月,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8月28日以法矯署教決字第11301780790號函重新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張智雄
法 官陳鈴香
法 官游秀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王譽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