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603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張子賢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5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子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子賢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9月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0305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陳宏卿
法 官 胡宜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詹于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