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3,聲保,71,2024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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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瀚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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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受刑人因殺人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瀚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受刑人邱瀚相前因殺人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5年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月2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94950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尚 安 雅
法 官 許 冰 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 粟 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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