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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鍾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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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受刑人甲○○前因強制性交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月2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94947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其中「犯妨害性自主罪受刑人強制治療情形」欄記載:「性侵害案件經本監第109年度第12次篩選會議認定須接受強制身心治療,112年度第5次治療評估會議認定再犯危險顯著降低。
」)等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尚 安 雅
法 官 許 冰 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 粟 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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